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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移民業務機構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元月十五日之前將各該半年之營 業狀況依附表格式詳實填載,送交內政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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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