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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移民業務機構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違反第七條第十條規定而營業。 二、代理當事人申請移民或非移民簽證,明知當事人所填寫、繳交之證件 不實仍代為申請或填寫。 三、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或散佈虛偽不實之移民消息。 四、刊登廣告未載明內政部核發之註冊登記證號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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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