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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7條

前條保證金,由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以其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予移民署,供作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受託辦理移民業務發生糾紛時賠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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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