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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47條

稅務關務人員涉嫌觸犯刑法,經法院偵辦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 罪之宣告、或受判決有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仍得依本辦法或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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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