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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 第8條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8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之財產如為第三人所有者,須經該第三人之同意,該第三人為公司組織或財團法人組織者,並應符合公司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或財團法人法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以依其他法律、公司章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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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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