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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復查委員會委員以左列人員充任之: 一、機關首長或副首長、並兼任主任委員。 二、有關單位主管。 三、機關首長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九人。 機關首長得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並得指定本機關有關人員處理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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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