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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之主管稽徵機關如下: 一、自行申請稅籍登記者,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二、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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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