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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14條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 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 前項第一款文件,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 第一項所列各式文件如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附其英文或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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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之主管稽徵機關如下:一、自行申請稅籍登記者,為中央…第13條營業人應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稅籍登記,其登記事項如下:一、營業人名稱。二、負責人姓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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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