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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18條

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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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