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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19條

第 四 章 附則
營業人違反本規則規定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依本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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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0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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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