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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4條

前條第一項酬金,法院認有必要時,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 前項預納顯有困難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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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