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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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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3條
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 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 法院於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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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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