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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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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4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得定期辦理包括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兒少身心發展知識、與兒少工作之技能、身心障礙者之特質、與身心障礙者工作之技能、程序監理人倫理規範及其他與程序監理人專業相關之訓練課程、講習、(個案)研討、座談或其他類似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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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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