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 第5條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5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應優先選任下列之人: 一、願提供義務服務,且具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經驗與熱忱者。 二、曾為受監理人之程序監理人,而無不適任情形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