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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第3條

主管長官收受所屬公務員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於七日內,將執行情形 列表分別通知原議決之懲戒機關,原送審議之監察機關及銓敘機關。其撤 職、休職、降級、減俸者,並應通知審計機關。如有延未通知執行情形者 ,各該機關應予催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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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