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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第4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報告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公務員有不合法之支 俸者,即應依法剔除,並由該機關長官負責追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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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