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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第7條

公務員因不同事件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併執行之。 受撤職或休職懲戒處分人員,另受降級、減俸或記過懲戒處分者,其降級 、減俸或記過,應於再任或復職時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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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