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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第6條

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 處分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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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