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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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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30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左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
第二百十六條
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被侵害人得就其利用電路布局通常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利用同一電路布局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侵害電路布局權者,因侵害所得之利益。侵害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販賣該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之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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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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