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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15條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5條
空中大學申請增設科、系、所,應於預定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增設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增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 三、學校現況、特色及願景。 四、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五、師資現況、專長及擬聘師資規劃。 六、課程及教學之規劃。 七、設施及設備之規劃。 八、增設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九、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 十、其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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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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