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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空中大學及其科、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調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審議小組。 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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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