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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5條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5條
空中大學設立之基準如下: 一、校地及校舍:應有足夠之教學、研究、服務、推廣與實習、學校行政及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與場所。 二、人力配置:應配置適當之合格專任師資、職員及技術人員。 三、設備:應針對科、系、所之課程教學研究、實驗(習)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下列設備: (一)教學、實驗(習)及諮商輔導設備。 (二)教學媒體製作及教學節目播出設備。 (三)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資料庫及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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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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