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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6條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6條
空中大學申請籌設專科部,應考量學校資源條件及地區需求,提出籌設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依
第七條
程序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緣起。 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 三、學校現況、特色及願景。 四、擬設教學單位或行政單位之規劃。 五、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六、師資現況、專長及擬聘師資規劃。 七、課程及教學之規劃。 八、設施及設備之規劃。 九、籌設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十、設置經費及預期效益。 十一、其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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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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