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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8條

空中大學得擬具改名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及會議紀錄,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空中大學申請改名者,同一地區有二所以上相似名稱之學校,其擬變更之學校名稱,應另加足資區別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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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