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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未來三年營運收支預估、餐車及保稅車數量、場地設施使用需求、資本籌募計畫。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委託辦理空廚業務意願書。 四、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章程草案。 (二)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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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