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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並自核准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空廚業許可證(如附件二)後,始得營業: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簡歷冊。 四、投保責任保險證明。 五、餐車、保稅車等主要裝備數量及場地設施清單。 空廚業許可證遺失時,應向民航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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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