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 第4條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辦理檢查人員之訓練類別如左: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訓練。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分為左列各類: (一) 汽油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類。 (二) 柴油車行車型態及黑煙測定類。 (三) 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類。 (四) 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類。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