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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左列人員得申請參加本辦法所列各該類別之訓練: 一、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之人員。 二、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之人員。 三、主管機關執行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四、主管機關執行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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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