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 第4條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核定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公私場所繳費後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定其空污事故措施計畫。 前項空污事故措施計畫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