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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5條

公私場所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預防整備事項,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演練,該演練得與其他事業單位相關演練一併辦理。 公私場所辦理前項事故演練後,得依演練結果檢討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並應檢附演練相關資料,於演練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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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