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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 第9條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9條
第六條
及
第七條
所稱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事故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導致十人以上送醫就診。 二、事故污染範圍涵蓋規模達三十人以上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事故未達前二款情形。但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經各級主管機關認事故可能持續惡化,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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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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