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 第6條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6條
公私場所使用管制物質種類改變或發生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討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核定。但因特殊情形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為一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
第四條
規定辦理。 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因公私場所之基本資料、管制物質使用許可量或廠內通報聯絡人資訊有變動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