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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5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填載稽查工作紀錄表,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私場所名稱、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 二、污染源名稱及位置。 三、稽查時間。 四、稽查判定位置及與污染發生源位置之相關性。 五、發生污染行為之具體事實及判定方式。 六、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施設置及操作情形。 七、判定污染行為之相關佐證資料。 八、其他必要之稽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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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