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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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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二、…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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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