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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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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