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 第13條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其申報季排放量與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二倍以上及七.五公噸以上時,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文件之次季起,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