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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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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