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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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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12條
入境旅客-應依照我國入境簽證之有關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與中華民國有外交關係國家非移民之外籍人員入境,必須呈繳該國政 府簽發之有效護照,及中華民國政府所簽發之有效入境簽證。 二、與中華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非移民之外籍人員: 由港澳地區來台者,必須呈繳中華民國臺灣省核發之有效入境證。 由國外其他地區來台者,必須呈繳中華民國政府駐外使領館簽發之有 效臨時來華 (台) 入境證 (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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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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