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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13條

過境簽證-應依照我國過境簽證之有關法規,其要點如次: 一、依現行規定,除美籍乘客按照中美護照簽證互惠辦法另有規定外,其 他持有外國護照之乘客,得在中國駐外大使館、公使館、領事館申請 過境簽證,自簽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以入境一次為限。持用過境簽 證者,得在華停留兩週,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延期。過境簽證不得改 為其他簽證。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一般乘客,入境時必須呈繳中華民國政府核發未 逾期之入境證。 三、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外交官員及因公出國官員,入境時可憑中華民國政 府核發未逾期之外交或公務護照入境。 四、中華民國國籍船員,因故及改搭飛機返國,持有中華民國核發之航員 專用護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加簽證明者准先入境後辦手續。 五、兼具其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持有外國護照者,得申請與外籍乘 客相同之過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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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