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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15條

入境海關規定-應依我國海關入境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乘客行李由海關檢查。 二、入境乘客如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方須填單向海關申報: (一) 所攜隨身行李除自用衣物外,尚有應稅物品者。 (二) 另有不隨身行李隨後運入者。 (三) 攜帶黃金進口者。 (四) 所攜金銀首飾或外幣擬於六個月內復出口者。 乘客如無上述情形者填單申報與否聽其自擇。 三、乘客填具行李申報單須每人乙份,惟有家屬隨行者,得由家長彙總填 單申報。 四、出賣品不得作為乘客行李攜帶。 五、乘客行李內如攜有貨樣,須將種類、性質、價值等項報明。 六、入境乘客攜帶金、銀、外幣,其數量不予限制,其擬六個月內再由本 人攜帶出境者,應於進口時詳細申報由海關登記,以便於出境時便利 放行,否則應照一般旅客出國之規定辦理,每人以攜帶金飾六二.五 公分,銀飾六二五公分,及美金現鈔四百元或等值之外幣為限。 七、如須兌換外幣,須向指定銀行或代理收兌外幣處辦理。其兌換單據應 予保存,以備出境時查核。 八、入境乘客攜帶新台幣每人以一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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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