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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14條

航空人員 一、外國人隨其所服務之飛機入境,得憑所持護照進入機場,並隨原飛機 離境,除已向機場證照查驗領得停留許可證外,不得前往機場以外之 任何地點。 二、已領有停留許可者,應隨其所屬航空公司二十四小時內任何一次班機 離境。但該公司之下次班機逾越二十四小時者,應隨其下次班機離境 。 三、所領停留許可證,應於離境時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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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