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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23條

動植物檢疫應依照我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進出口之動物及其產品必須持有檢疫證明書方准進口。犬、貓必需隨 附有效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及健康證明書。但狂犬病疫區之犬、貓禁 止進口。 二、進出口之動物須經隔離檢疫後始得放行,各類動物留檢期間如左: (一) 進口動物:牛、綿羊、豬、駱駝、蜜蜂等十五天。 馬、驢、騾、及家禽 (雞、鴨、鵝、火雞) 十天。 犬、貓、二十一天。 野生禽獸七天以內。 其他愛玩動物二十四小時以內。 (二) 出口動物:牛、豬、山羊、綿羊等七天。 馬、驢、騾及家禽五天。 其他動物三天以內。 三、其他可能傳播病源菌之動物及動物產品,以及與疫畜接觸之物品,應 行檢疫。 四、生肉禁止進口。 五、除學術性研究用並向有關機關取得輸入許可證外,下列各物禁止進口 。 (一) 有害植物。 (二) 附著泥土之植物。 (三) 中華民國植物檢疫禁止輸入項目之植物。 六、除向有關機關取得輸入許可證外,左列各物禁止進口: (一) 西瓜種子、蘿蔔種子及洋蔥種子。 (二) 馬鈴薯種子。 (三) 柑桔苗及香蕉苗。 七、左列各物禁止出口: (一) 芳樟種子、香茅草苗及種子。 (二) 植物或其產品經發現有病蟲者。 八、除向有關機關取得輸出許向證外,左列各物限制出口: 甘蔗、鳳梨、茶葉、香蕉、薄荷、黃麻、茶用香花 (茉莉莠英) 可可 椰子、果樹類等種子、種苗或其芽體。食用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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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