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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24條

營運人之責任限制 一、凡空運貨物之商業發票、申報表、輸入執照等類文件,有不符要求, 或所載事實有不正確或遺漏者,除營運人自為進出口商或為進出口商 之代理人外,可免負責或受罰。 二、營運人辦理海關手續以前,對海關負有保管貨物、行李、非隨身行李 ,郵政及供應品之義務,則該項物品一經海關接管並單獨控制後,即 解除其對於該項物品所負之義務與責任。 三、營運人經有關機關批准後,將貨物轉移至第三者所有,而該第三者在 海關已有適當保證金或擔保存案者,應即解除營運人所負關稅、稅捐 暨其他規費之責任。 四、空運貨物之必需文件,應由申報者遵照有關機關之要求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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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