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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26條

機上飲食類供應品之出售與使用從事國際飛航之航空器,若在國境內之兩 個以上國際機場經停,但並無國內乘客之登機與下機者,可准出售與使用 免稅煙酒等類供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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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