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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25條

非進入目的地之貨物 一、貨物非隨身行李或供應品,若因錯誤、緊急事故,或因無法接近儲藏 所等原因,而未在原定目的地卸機,如營運人能提出該項物品未曾卸 機之理由,則可免予重新準備文件,亦不得對營運人處以刑罰、罰金 、徵收關稅及稅捐。但以營運人能向政府機關證明其未犯重大過失或 疏忽者為限。 二、託運至入境之貨物,若尚未經放行供國內消費之用,但因故仍需退回 來源地改寄另一目的地者,可准其改寄,而不需進口出口或過境護照 ,惟不得有違犯現行法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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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