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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29條

同一航站另一次飛航之移轉。 一、同一航站自一次飛航或營運人移轉至另一次飛航,或營運人之下機乘 客及其行李,得照前條所定之類似方式辦理,營運人應負責協助乘客 及其行李之移轉,俾儘速銜接飛航。 二、除特殊情形外,在同一航站移轉至另一次飛航,無須任何文件或簽證 。 三、未卸機貨物,非隨身行李,以及供應品,在同一航站自某一飛航或營 運人,轉載於另一次飛航或營運人者,得直接自進站之航空器攜至離 站之航空器,若離站之航空器尚無法利用時,得在監督下存於適當地 點,營運人應揀出轉載貨物、非隨身行李,以及供應品,俾得儘速予 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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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