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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30條

營運人應與有關單位合作,以確保國際機場對乘客、空勤人員、行李、貨 物及郵件之迅速處理,有滿意之設施與服務之供應。此項設施與服務應具 伸縮性,兼有擴充之能力,以應預計交通量之增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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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