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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32條

航站交通路線: 一、民航場站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定期、不定期及普通航空航空器停 機與服務之便利,俾停機坪上之驗放與作業得以加速,以及航空器之 地面停留時間,得以縮短,特別應做到以下各項: (一) 指定航空器停機,儘量接近航站大廈,以便迅速裝卸。 (二) 指定不在裝卸中航空器之適當停機面積,離開航站大廈,以免妨礙 停機坪上交通之流動,並為停機面積之最大利用,作適當安排。 (三) 停機坪裝置必要工具,以便迅速完成航空器之一切服務工作。 (四) 特別著重協助航空器登機與卸機工作之措施。 二、乘客候機室之各項設施與服務: (一) 非乘客之公眾,除航站大廳外,不得進入候機室,俾不致干擾入境 與出境旅客之流通。 (二) 出境候機室出售之免稅貨物,除商店之設置另有規定外,非出境或 過境旅客不得購買。 三、貨物之處理及查驗設施: (一) 全貨機及其載貨得進入貨運處理站地區並受驗收。 (二) 機場貨運處理站宜有便利而快捷之通路,兼顧特大卡車在通路上所 需面積,暨駛入貨運站前位置之所需面積。 (三) 貨運處理站宜有適當場地,以供航空貨物倉儲及處理用,包括墊板 及貨櫃所裝貨物之堆高與拆低,其位置應靠近海關地區,並自停機 坪及通往場外道路均易接近者。 (四) 客運及貨運兩用之大容量航空器,如停在乘客侯機室附近位置,宜 有迅速裝卸,及在航空器與貨運站之間輸送大量貨物之一切必需設 施,其路線,宜避免干擾乘客交通與行李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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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