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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33條

實施公共衛生措施及緊急醫療之設施: 一、國際機場應提供接種或再接種之設施與服務,並出具相當證書。 二、國際機場宜有適當設施,以供公共衛生及動植物檢疫機構,管理其施 諸航空器、空勤人員、乘客、行李、貨物、郵件及供應品等措施之用 。 三、國際機場宜設醫療設施 (台北國際機場為民用航空局航醫中心) ,俾 空勤人員及乘客可獲急救。 四、乘坐輪椅之傷病旅客: (一) 出入境一律使用通往停機坪之工作門,儘量避免上下樓。 (二) 檢查手續應由營運人協調聯檢單位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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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