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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35條

貨幣兌換之設施: 一、關於我國貨幣兌換外幣之管理規則及法定匯率,宜由有關單位在國際 機場公告之。 二、為適應旅行公眾之需要,國際機場已供給適當設施,由有關單位或其 指定之機構辦理合法兌換外幣。 三、攜帶多量外幣入境之旅客可請領證明書,證明其入境時攜帶外幣數額 ,於出境前繳回該項證書時,方准攜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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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